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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Canadian 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APPR)

拒絕登機公告

此公告包含關於當您被拒絕登機時,您可根據《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SOR/2019-150(下稱「條例」)的規定而享有之權利的重要資訊。如果您搭乘由阿聯酋航空營運往返加拿大的航班,則這些保護措施適用於您。

  1. 自願者

    在特殊情況下,航班上可能沒有足夠的機位來容納所有已確認預訂的乘客。如果在您搭乘的航班上發生此類狀況,我們將優先要求願意放棄已確認座位以交換較晚航班之選項優惠券與確認座位的自願者。


  2. 登機優先順序

    如果自願者的人數不足,我們可能會根據條例中的規則以及我們運價規則的政策拒絕持有已確認預訂的乘客登機。

     

  3. 替代旅行安排與退款

    3.1 在我們可控制範圍中的情況,包含基於安全目的而需要的情況

    如果您因為在我們可控制範圍內的原因(包含基於安全目的而需要的原因)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拒絕登機,我們將:

    1. 為您預訂在您原定出發時間後九(9)小時內出發,前往目的地之任何合理航線中的下一班適用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或由與我們簽署協議的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或
    2. 如果我們無法採取上述作法,我們將為您預訂在您原定出發時間後四十八(48)小時內出發,前往目的地之任何合理航線中的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或由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或
    3. 如果我們仍無法提供如上所述的確認預訂,我們將從離您的出發機場合理的距離內之其他機場,為您預訂前往目的地之任何合理航線中的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或由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若發生此情況,我們將為您提供前往新出發機場的交通服務。

    如果您拒絕我們提供的替代旅行安排:(i)如果您已不在原始機票上指示的出發地以及您的旅行因延誤或取消而不再合乎目的,則我們將為您的機票辦理退款並將您送回出發地,(ii)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為您的機票中未使用的航段辦理退款。您可以透過我們的線上退款申請表格申請退款。

    3.2 在我們可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

    如果您因為出於我們可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拒絕登機,我們將:

    1. 為您預訂前往目的地之任何合理航線中,在您原定出發時間後四十八(48)小時內出發的下一班適用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或由與我們簽署協議的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或
    2. 如果無法採取上述做法,我們將根據您的選擇:
      1. 為您預訂前往目的地之任何合理航線的下一班適用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或者從距離出發機場合理範圍內的其他機場,為您重新安排前往目的地的航班。若發生此情況,我們將為您提供前往新出發機場的交通服務;或
      2. 為您的機票中未使用的航段辦理退款。

  4. 協助

    如果您因為在我們可控制範圍內的情況(包含基於安全目的而需要的情況)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拒絕登機,我們將:

    1. 合理依據等候時間長度以及當天的時間為您提供餐點與點心;
    2. 在可行的情況下,為您提供使用一種通訊方式的方法;及
    3. 為您提供過夜住宿服務以及機場至住宿地點的往返交通服務(住宿服務需視供應情況而定,且住宿地點位於距機場的合理距離內)。

    請注意,如果為您提供上述協助將會再度延誤您的旅行,則我們可能會有限提供或不提供上述協助。


  5. 賠償

    如果您因為我們可控制範圍內的原因(不包含出於安全目的而需要的情況)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拒絕登機,則您有權根據我們運價規則中的規則選擇選項優惠券或金錢補償。

    金錢補償的金額以抵達您的最終目的地的時間為依據,如下所示:

    從原始機票中指定抵達目的的時間至實際抵達目的地時間的延誤時間總計(以機票上指定到達目的地的時間起算)金額(加幣)
    延誤時間少於六(6)小時900 加幣
    延誤時間為六(6)小時或以上,但少於九(9)小時1,800 加幣
    延誤時間為九(9)小時或以上2,400 加幣

    請注意,如果您已依據其他乘客權利制度而取得相同事件的補償,則您將無法取得補償。


問題與投訴

如果您有任何與您在《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下所享有之權利相關的問題或欲提出補償申請,請先使用意見回饋或申訴表格,直接聯絡我們的客戶事務部。

您也可以聯絡加拿大運輸局。如需更多資訊,請前往加拿大運輸局網站(在新分頁開啟外部網站)

如需適用於您的承運服務之完整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我們的運價規則

*根據條例中的規定,在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外的情況包含但不限於以下範圍:戰爭或政治不穩定;非法行為或破壞行為;導致無法安全操作飛機的氣象條件或自然災害;航空交通管制人員的指示;加拿大航空法規第 101.01(1) 小節中定義的飛航公告(NOTAM);安全威脅;機場營運問題;緊急醫療;與野生動物碰撞;航空公司或機場或飛航服務提供機構等必要服務提供機構內的勞動力中斷;飛機中的製造缺陷;飛機中經飛機製造商或主管機關識別,會降低乘客安全性的製造缺陷;與國家官員或執法機關或機場安全權責人員的命令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