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及注意事項
此通知根據歐洲議會及歐洲聯盟理事會 2004 年 2 月 11 日訂立的歐洲委員會第 261/2004 號規章撰寫,向你告知航班被長時間延誤時可享有的權利。
如你的航班將出現根據我們合理預計中的長時間延誤,而你符合所需條件,方可得到指定的協助及福利。
若你符合下列情形,得享有下述協助及福利:
在此公告中,參與飛行常客計劃或旅遊套票的機票,一律不視為免費機票。
符合資格標準者得享以下福利:
上述協助一律免費。我們僅於合理預期服務不造成航班延遲時,方提供上述協助。
如果延誤持續五小時或以上而你決定不乘搭被延誤的航班,我們會退回機票未使用部分的票價,如果被延誤的航班對你原定的旅遊計劃已無任何作用,亦會退回已使用部分的票價,在適當情況下,我們會安排你乘搭有空缺座位的最早航班前往承運合約上的首個出發地。
一旦你通知我們選擇上述選項,你將不得使用可用協助。
賠償於七天內到期。獲取賠償需完成所有合理必要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出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退回未使用的機票/票聯。
若你的機票為套票機票,你得獲取賠償,然而歐盟 90/314/EC 指令規定之權利不在此限。
如果延誤抵達最終目的地超過三小時,而該延誤因我們控制範圍內的理由導致(而非所有合理措施均不能避免的特殊情況),你可能可獲賠償。
賠償標準詳列如下:
如果重新安排往最終目的地的航班比原定航班的預定抵達時間延後少於以下時間,賠償會減少 50%:
若航班因其他任何原因長時間延誤,在我們為你安排另一航班時,出現使用客艙較小的客機替代等情況,令你乘坐比原定客艙等級較低的座位,則你得獲取下述賠償:
各歐盟成員國均指定了負責執行歐盟條例 261/2004 的機構(在新分頁開啟外部網站)。我們將相關機構的詳細信息另行公告,以作參考。
此通知無賦予你任何額外的合約權利。
你可以透過我們的網站 www.emirates.com/feedback 直接聯絡客戶關係部門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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