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旅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應在預訂時填寫適航證明書:
- 因健康狀況而需要在機上使用氧氣供應器、擔架、隨行醫療人員或醫療行為。
- 可能需要於航行期間使用醫護設備或器具的乘客。
- 可能不適合搭乘飛機的乘客,不論原因是近期內的情緒不穩、病痛、治療或是手術問題。
- 一般情形下不應該旅遊的旅客,或罹患 / 身負嚴重或不穩定的疾病 / 傷勢。
我們主要依據以下兩大因素考量病患的適航性:
- 氣壓降低:在起飛後及降落前的十五至三十分鐘內,機艙內的氣壓會有劇烈的變化,氣體的膨脹與收縮可能會造成疼痛,壓力也會造成影響。
- 氧氣濃度降低:機艙內的氣壓與 6,000 至 8,000 英呎高空的壓力相等,機艙內的氧氣分壓約低於地面的 20%。
若乘客的健康狀況導致該乘客在航班上需要額外醫療協助時才能安全完成航程,則該乘客即被視為不適合搭乘飛機。
一般認為不適合搭乘飛機的情形
我們會個別評估每個個案,並會考量該乘客是否有隨行醫療人員。但是,一般說來以下情形我們會認為該乘客不適合搭乘飛機:
- 嚴重貧血。
- 嚴重的中耳感染 (中耳炎) 或鼻竇炎。
- 急性疾病或傳染病。
- 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其他發紺性疾病,並尚未完全控制病情的病患。
- 無併發症心肌梗塞 (MI) 發病兩周內,或有併發症心肌梗塞發病六周內。
- 罹患嚴重呼吸疾病,或氣胸的病患。
- 患有腸胃器官衰竭,並可能導致吐血、黑便、腸道阻塞的問題。
- 手術後情形:
- 簡易腹部手術後十日內
- 胸部手術或侵入式眼部手術 (雷射手術不在此限) 後二十一日內。
- 下巴或頜骨斷裂,並使用鋼絲固定下巴 (除非有隨行醫療人員)。
- 無人陪同的不穩定精神疾病病患,且旅程中無適當藥物。
- 無法控制的癲癇 (除非有隨行醫療人員)。
- 無併發症,懷有單胎並已懷孕超過 36 週;或懷有多胎並已懷孕超過 32 週。
- 出生七日內的嬰兒。
- 在前七日內由於診斷或治療因素而使空氣進入體腔內部的乘客。
其他條款的注意事項
- 食物過敏:乘客無須填寫此表格即可要求在航班中的特定飲食餐點。請注意,我們無法保證提供不含花生的餐點。但是,若該名乘客的食物過敏情形會危害性命,並在機上需要特別處置,特別是會由於機上殘留的微量食物而出現過敏反應的乘客,則應該填寫此表格。
- 氣喘:隨身行李內必須攜帶氣喘藥物。由於噴霧器需要使用電源,因此機上較適合使用附有吸入器的吸藥輔助器。
- 隨身人員:隨身醫療人員應確保攜帶適當的物品,以便正確照顧病患,並在病患有各種需要時都應該負責到場。由於食物處理的規定,機組人員無法協助以上需求。
- 斷裂:所有新的長骨斷裂及全腿打石膏的情形都需要附有醫療證明。必須至少為 48 小時前打的石膏。若為新傷(48 小時以內負傷)則石膏必須拆開,否則長途旅程時石膏內的傷口很可能會腫脹。經濟艙沒有提供額外的伸腳空間,但您可以預訂走道座位。請註明該受傷部位位於乘客左半身或右半身。
- 機上照護:請注意,我們不會提供醫療照護人員,我們的機組人員只受過急救訓練。
- 肺臟或心臟疾病:若罹患心肺性疾病,並在平穩表面上行走超過一百公尺便會造成呼吸困難,或在醫院 / 家中(或先前搭機時)曾經需要供應氧氣,則可以要求我們提供補充的氧氣。機上供氧裝置僅供緊急狀況時使用。若有嚴重心肺狀況,以及需要求持續供應氧氣、擔架、恆溫箱的旅客,應在醫療證明中檢附近期的詳細醫療報告。(專家或醫院轉介的證明影本應該就可合乎要求)
- 肢體傷殘:若乘客只在移動至機艙門時需要輪椅,則無須填寫此表格。注意:根據民航局規定,所有乘客皆應有能力在椅背直立的情形下使用飛機座椅。
- 特定飲食餐點:您可以透過線上管理預訂,或直接向旅行代理商(若您經由其一購買),安排出於宗教或是其他醫療原因的特別餐飲。
- 絕症:罹患早期絕症的乘客一般都需要隨行的醫療或照護人員。